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监督、撤职第三十条有效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