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监督、撤职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所有撤销职务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