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加大职业暴露防护的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暴露防护相关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