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可能受到职业暴露伤害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暂时离开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工作岗位。

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