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交相关社会保险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