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环境。(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自行集中处置。(四)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