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建筑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查询等服务。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通过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更新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及直接发包和工程造价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