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所有制形式、要求与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