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