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