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研究、开发新生产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

(二)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

(三)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四)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