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