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工人阶级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