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总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工会组织,根据工会工作需要,明确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工作力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