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总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工会组织,根据工会工作需要,明确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工作力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