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