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有法律依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处分不当或者超过法定处理权限等情形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