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及与上级工会的关系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