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