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