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