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机关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