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