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