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修复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