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修复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