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文化艺术普及等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协调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和公共体育惠民活动,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其社会开放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外开放、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惠民活动。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