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电影、广电、卫生健康、文物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企业、群众文化团队深入农村、社区、校园、企业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服务站点,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文化服务活动配置和更新必要的设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