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估制度和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其经费投入、收入分配、补贴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