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用途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政府参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根据投资情况,区分公益和产业属性,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