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用途实行分级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政府参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根据投资情况,区分公益和产业属性,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