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依照相关规定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内容。新建城区、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