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二条有效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依法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和资助捐赠等专项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