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有效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发展同省外、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省外、国外科技人才来豫交流合作和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