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