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七项规定,未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占道经营、扩摊经营、流动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项规定,在农贸市场内乱泼乱倒或者乱扔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