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及时维修、维护农贸市场内的通风、采光、给排水、消防、供电、卫生、停车等基础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