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质量、维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和回收工作;

(四)组织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化机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