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