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提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