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