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