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暂停线路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保障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畅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