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