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进行综合开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综合开发未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配套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权益或者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的。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