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抢救,疏散人群,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等信息向公众发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