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护区第六十一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审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并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