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审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并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