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安全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