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进站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探索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