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非折叠自行车以及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折叠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各类电动车(电动轮椅除外);

(六)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