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