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建设所产生的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其辖区内产生的盾构渣土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消纳场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