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将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权益或者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