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磁浮交通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